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原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待调整的内容
组织形式
原企业应当按照内资企业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并应当标明外商投资或者港澳台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原企业类型中含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等字样的企业需要进行对应的调整。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也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组织结构
原最高权力机关为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现在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为股东会或依照《合伙企业法》调整为全体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原外资三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的相关规定,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董事会,负责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而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根据《公司法》,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原权力机构关于调整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的决议。
由公司原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议内容为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更改成股东会及公司类型调整,并由全体董事成员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
或
(3)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决议或决定内容为制订新章程、确认在任董事名单。
(4)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修改后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照各地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要求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等相关材料。
特别提醒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