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件评析与法律观点
ESG话题主要出现在披露、评价、投资等领域。其中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是ESG影响其他有关事项的基础,ESG评级机构会根据企业的ESG披露进行评级,评级结果可能影响企业在资本市场中表现,比如对投资人的吸引力。目前,国内外主流的ESG评级机构包括彭博(Bloomberg)、明晟(MSCI)、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万得(WIND)、上海华证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
在整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证据时,会遇到已经履行的合同只有一方盖章或部分合同主体盖章的情况,即缺少全部合同相对方签章的合同。尤其是当下电子合同签署的形式开始逐渐应用在日常交易中,在部分软件技术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出现电子合同的打印件无法完整显示合同相对方签名的情形。 此时,这类形式上有缺陷的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进一步判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故,即使出现未签名或盖章的情形,或当事人之间就未使用书面形式进行合同的订立,但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相对方也接受时,该合同亦成立。该条规则在学理上也被称为履行治愈规则,即欠缺法定或约定形式要件的合同,因当事人履行的事实而补正地使本来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履行的应是主要义务,而非次要义务,履行了主要义务为对方所接受,说明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一致,不同类型的合同,主要义务不同,例如建筑施工合同施工方的主要义务时完成建筑物的施工。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进一步了解:
一、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交文件如下 01 身份信息 当事人为自然人 1. 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 被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籍人口信息表 当事人为非自然人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 2. 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02 委托手续 1. 授权委托书(申请人签字/盖章) 2. 律所所函(盖律所公章)3. 律师证复印件 03 申请文书诉前财产保全 1. 财产保全申请书 2.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3. 诉前财产保全情况紧急说明 4. 保单保函等担保材料 5. 拟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6. 拟提交的证据目录及证据资料 诉中财产保全 1. 财产保全申请书 2.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3. 网络查控申请书 4. 保单保函等担保材料 5. 民事起诉状 6. 证据目录及证据资料 7. 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以当地法院要求为准) 仲裁财产保全(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为例)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简称“上国仲”)大部分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文件需先提交上国仲,再由上国仲转交当地法院。提交时,财产保全文件应在当地法院要求份数的基础上多提交一份,供上国仲存档。 1. 财产保全申请书 2.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3. 网络查控申请书 4. 保单保函等担保材料 5. 仲裁申请书 6. 证据目录及证据资料 7. 仲裁受理案件通知书(上国仲出具) 8. 仲裁委关于财产保全事宜的函(上国仲出具) 9. 财产保全法院送达地址
中国人民银行最早在2001年作出的《对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原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那么到底商业银行能否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且能否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呢?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进一步探究:
“背靠背”条款,是指总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设定,以其获得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作为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作为前提条件的条款。通常是总承包人为了减少自身资金的压力和风险,而在分包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条款,以达到与分包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