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件评析与法律观点
在破产案件中,往往比较关注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应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而实际还存在一个值得关注的诉讼时效问题,即破产/重整企业对其享有债权追索的诉讼时效应何时重新起算。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履约保证金”做出直接的定义,但贸易过程中经常会牵扯到履约保证金条款,包括履约保证金的计算、支付、补足以及违约时履约保证金的罚没。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约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可以按合同约定按时按量履约,尤其是在一些交易期间较长、价格存在波动、市场行情存在不确定性的交易中进行约定。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公司僵局”做出直接的定义,但一般认为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具体表现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情形的,属于公司僵局。具体为:(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无正本提单情况下交付货物。除了《海商法》,最高院还就无单放货业务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那么是否意味着发生的所有无单放货情形都需要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可见,具体的责任承担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例和实际情况来逐一判断,这里通过回顾两个案例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